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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的通知
(闽政办[2006]18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并将其列入2006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今年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总体进展顺利,但进度仍偏慢,一些地方未引起高度重视,认识不够到位,资金不够落实,再加上许多地方遭受台风、强降雨等自然灾害的频繁袭击,影响了全省农村户用沼气工程的建设进程。为确保今年全省新建4万口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经省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将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摆上农村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有户用沼气工程建设任务的市、县(区)、乡(镇)要将其列入政府农村工作年度考核和绩效考评范围,做到认识到位、领导到位、责任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特别是任务重的龙岩、南平、三明、宁德、漳州市及各项目县(市、区)政府,要强化责任意识,科学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推进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调整充实队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将任务落实到每个项目村和农户。同时,严格按照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各级农办、发改、财政、林业、环保、农业综合开发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解决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监察、审计、督查、效能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二、多方筹资,增加投入。农村户用沼气工程建设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等部门关于2006年福建省农村户用沼气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89号)要求,认真落实配套补助资金和培训工作经费,并确保足额及时到位。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局都要设立为民办实事项目农村户用沼气建设资金专户,省农业、农办、发改、财政、林业、环保、农业综合开发部门下拨的沼气建设补助资金和各市、县(区)的配套补助资金全部进入专户,其中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由县(市、区)农业部门统一向本级财政部门报账支出后进入专户,进入专户的补助资金由农业部门按闽政办〔2006〕89号文件要求,及时发放给建池户,专款专用。为减轻建池户筹资压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新机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为建池农户优先提供小额信贷资金,推动农村户用沼气建设项目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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