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程序,公开透明。恢复重建对象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办理:分散建房的,由本人申请,村委会申报,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集中建房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报设区市、省级民政部门备案。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报的重建对象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并予公示;建房审批结果、宅基地分配、资金补助和物资发放等事项也应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绝不允许优亲厚友,暗箱操作。
(三)合理分类,重点帮扶。恢复重建一般分为四种类型:房屋全倒户、部分倒房户、严重危房户和房屋严重受损户。恢复重建具体到户的补助标准应按建房对象、房屋受损程度分类制定,不得平均分配。对因灾无自救能力的低保户、特殊困难户和重点优抚对象,要给予倾斜照顾。五保供养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村集中建房。各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开展调查摸底工作,摸清各类重建对象的底数和具体情况;县级民政部门要按要求建立恢复重建台帐,存档备查。
(四)加快进度,确保质量。对重建项目要实施倒计时跟踪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建房对象的资金补助要按建设进度分批拨付,确保重建资金专款专用、有效使用。因“桑美”超强台风受灾的恢复重建工作,应力争在元旦前建成一层以上住房,确保所有重建户在春节前全部搬入新居。要认真把好规划、选址、设计、施工等环节,确保重建质量。
三、落实扶持政策,加强监督检查
(一)坚持自力更生,各方积极帮扶。各级政府对重建户的资金补助要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瞻前顾后、承诺有度、承诺有信的原则。建房要以灾民筹资、投劳为主,辅之以政府、亲友、社会帮扶。省政府对重建户按有关规定和办法给予补助,各地政府出台补助标准所需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应通过使用救灾预备金、社会捐赠资金和调整本级财政支出安排等途径筹集,取信于民。
(二)落实优惠政策,减免相关税费。重建家园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实需要使用耕地的,可以使用一般农用地,但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灾民建房急需用地也可以依法先行使用土地,但应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灾后重建的村民住宅可按照《福建省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办法》(闽政〔2004〕21号)的规定,减免相关收费。涉及建设、规划的相关费用应尽量给予减免,最大限度地减轻受灾群众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