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新老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衔接。新老计发办法实行5年衔接过渡,2006年至2010年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低于或高于按原计发办法的,实行适当补齐和限高的政策。按原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本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2005年度的标准为基数,不再变动。
适当补齐的办法是:在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计发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适当限高的办法是:在5年内退休的人员,按新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标准高于按原计发办法的,高出部分予以适当限制。高出部分发给比例为:2006年退休的人员30%、2007年退休的人员50%、2008年退休的人员70%、2009年退休的人员80%、2010年退休的人员90%。
2011年1月1日起退休的人员,不再执行补齐与限高的政策,其基本养老金完全按新办法计发。
七、减发基本养老金问题。经批准办理提前退休以及有应缴未缴年限的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执行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规定。
八、特殊工种折算缴费年限问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特殊工种工作年限不再折算缴费年限。
九、农垦农场、华侨农场参保人员缴费指数的计算。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农垦企业实施〈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方案的通知》(闽政〔2000〕文193号)参保的农垦农场职工1991年1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缴费指数按0.375计算,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1998〕79号)参保的华侨农场职工1991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底前的缴费指数按0.375计算。上述人员1990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指数按1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的缴费年限指数按实际计算。缴费年限指数分段确定后,全程合并计算。
十、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底前已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附件1
缴费指数的计算公式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
α=[1×m+(g1/s1+g2/s2+…gi/si)+(X1/C1+X2/C2+X3/C3+……Xn-1/Cn-1+Xn/Cn-1)]/(m+i+n)--(1)
式中:
α为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g1,g2,g3,g4,g5 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前1991年至1995年期间各年个人缴费工资总额;
s1,s2,s3,s4,s5 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前1991年至1995年个人实际缴费期间同期对应各年本省统筹范围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