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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特殊情况缴费指数的处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政策执行。新参保的单位及其职工,补缴1990年底前的年限,缴费指数按照1.0计算;补缴1991年1月1日后的年限,按办理补缴时的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经过批准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的,按所缓缴时段的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其他欠费补缴的,均应按办理补缴时的本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费指数。

  五、调节金。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调节金按本办法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待遇之和(以下简称养老金基数)分档设立,即从养老金基数不满250元起,待遇每提高一档(50元),调节金相应减发10%(5元)直至满600元及其以上不增发调节金。增发调节金后的养老金达到本档最高额及其以上的,按本档最高额发给。其具体对应标准如下表:

┌────────┬────────┬────────┬────────┬────────┐
│  养老金基数  │  不满250元  │满250元至不满300│满300元至不满350│满350元至不满400│
│        │        │    元    │    元    │    元    │
├────────┼────────┼────────┼────────┼────────┤
│   调节金   │   60元   │   55元   │   50元   │   45元   │
├────────┼────────┼────────┼────────┼────────┤
│   最高额   │   305元   │   350元   │   395元   │   440元   │
├────────┼────────┼────────┼────────┼────────┤
│  养老金基数  │满400元至不满450│满450元至不满500│满500元至不满550│满550元至不满600│
│        │    元    │    元    │    元    │    元    │
├────────┼────────┼────────┼────────┼────────┤
│   调节金   │   40元   │   35元   │   30元   │   25元   │
├────────┼────────┼────────┼────────┼────────┤
│   最高额   │   485元   │   530元   │   575元   │   600元   │
└────────┴────────┴────────┴────────┴────────┘

  上述调节金计发规定执行至2010年底止,2011年1月1日起,不再按照上述办法计发调节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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