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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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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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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月数│195  │190  │185  │180  │175  │170  │164  │158  │152  │145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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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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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发月数│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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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休年龄应以周岁为标准确定计发月数。

  二、过渡性养老金。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底前有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的月标准按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的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计发。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本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1.3%。

  三、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的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分段确认,全程合并计算的办法确定。1990年底前缴费年限的指数按1.0计算,1991年至1995年间的缴费指数按各年实际缴费计算。在分段确定缴费指数中,对于1995年底个人账户建账前的缴费指数平均后低于0.75的按0.75计算。建立个人账户后至退休当年的缴费指数按本人实际缴费计算,其中在计算退休当年的缴费指数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上年的标准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按1计算,在计算缴费指数时,未缴费的年限不参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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