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建立多渠道节能投融资体制。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投资。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和争取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加大企业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力度,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社会投融资体制。
五、强化节能管理
19建立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省发展改革委要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GDP能耗降低目标分解落实到各设区市和有关行业。各设区市将GDP能耗降低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以及各企业,严格责任管理,狠抓落实。GDP能耗纳入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市、县级领导班子任期内实绩考核指标,试行“一票否决制”。省委组织部会同省人事厅、省发展改革委制订具体的考核办法。
20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每半年向全省公布各设区市GDP能耗、GDP电耗和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重点用能企业能耗和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省级有关部门要把各项能耗指标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
21全面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核制度。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并经有节能资质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合理用能专题论证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国家、省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定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
22建立健全节能监督监察管理体制。省上将建立节能行政监察机构,充实人员和设备,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日常监察工作,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各设区市要组建节能监察中心,加强能力建设,开展节能监察(监测)工作。
23抓好重点用能企业的管理。由各设区市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重点抓好200户耗能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的节能工作。建立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监测体系和指标考核体系及能耗通报制度,促进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
24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完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的实现情况。要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确保数据真实可靠,防止弄虚作假。要建立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公布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引导企业节能降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