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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工作的意见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组织力量,强化道路管控,对超速、抢客、赖站、随意上下客等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严厉打击,重点查处客运班车超速、超载和疲劳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

  各级交通部门要会同公安部门,对下线出租汽车、假冒和“克隆”出租汽车等非法从事客运经营行为,开展严厉打击。利用路桥收费卡进行电子识别,在加油(气)站、武装检查站、出租车驾驶员定点用餐地等出租车相对集中的地点,加大执法力度。

  对南岸区、北碚区等地租赁小轿车违规从事出租客运,长安面包车违法从事定线客运经营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牵头,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参加,实施联合整治。

  2.清理整顿挂靠经营等违法行为。2006年10月8-31日,对主城区公共交通客运班车、农村客运、公交客运车辆的挂靠经营进行清理。各道路运输企业要开展自查自纠,对挂靠车辆予以清理整顿;未经整顿的不允许上路营运;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运管机构要对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整顿期间,交通、公安、国资委、安监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主城区道路运输企业进行检查,经查出仍有挂靠车上路营运的企业,运管部门要对其停办一切运政业务,交通行政执法部门要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处理,直至取消经营许可。整顿期间,对清理挂靠车不力的,要严肃追究企业领导和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此项规定执行。

  3.加大农村客运市场整治力度。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各级交通部门要充分汲取石柱县2004年“9·25”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教训,全面排查农村短途客运班线的通行条件,优化农村运力结构,确保运力有效调配,全面推行“经营公司化,调度科学化”,采取开设赶集班车、学生专车和学校错时放假等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客运高峰和学校放假期间运力和运量的矛盾,切实解决农村群众出行难问题。

  4.严格路面管控执法。在高速公路主要出入口和重点公路、重点路段设置检查服务站,实行24小时勤务制度,切实加大路面管控和查纠力度。对9座以上客运车辆逐车检查登记,对超员的客运车辆一律卸客转运;客运车辆超员20%或违反规定客货混载的,一律依法按上限进行处理;超速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一律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的,一律依法行政拘留;对违法载人、违法超车、违法会车、占道行驶、高速公路违法停车,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运输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做到发现一起查纠一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上限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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