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2006年9月29日 京发改〔2006〕189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物价检查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6]1422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决定从2006年9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安排
此次重点检查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组织,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实施。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市发展改革委成立市医药价格重点检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并派员对各区县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二、检查的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解放军、武警等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血液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二)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三)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四)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五)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
(六)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变相多收费的;医疗机构销售招标采购药品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