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专项工作的评议意见
(2006年9月28日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金世洵作的《关于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与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对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与管理情况进行了评议。
会议认为,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一加强、两促进”的历史任务,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重点建设项目指导思想明确,加大了对“三农”建设方面的投资倾斜力度,进一步改善了农牧区基础设施条件。积极做好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项目储备,重点项目建设履行了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重点项目建设逐步步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加大执法检查和稽察力度,保障了资金合理使用。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的职能作用,处理好重点项目建设中涉及农牧民利益和农民工权益的问题,注重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有效增加了农牧民收入。重点项目建设与管理中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得到加强,促进了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金世洵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是实事求是的,在重点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全区重点项目的建设与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
会议同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调研组《关于全区重点项目建设与管理情况专项工作评议调研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评议意见,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点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整改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水平,确保工程质量,注重发挥重点项目效益。建立重点项目后评价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二、切实加强重点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做好投资体制改革工作。在政府投资项目中逐步推行代建制。
三、进一步完善项目前期经费投入机制,做好项目的研究、论证、评估和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扩大重点项目的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