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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凡列入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其经营者均应按照成本监审具体规定,及时向成本调查机构提交成本资料,并对所提供成本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负责。成本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按成本监审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的成本报表;
  2.经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合同;
  4.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提供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的要求和规定表式测算填报的成本报表及测算依据。
  (三)成本调查机构初审。
  成本调查机构应当对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具体内容如下:
  1.审核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
  2.审核经营者的成本费用项目是否准确;
  3.经营者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4.审核经营者的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理;
  5.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成本资料初审不合格的,成本调查机构应要求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补正。
  (四)成本调查机构审核经营者成本。
  成本调查机构具体组织对初审合格的经营者成本进行调查、测算和审核。实施成本监审应制定可行的工作方案。  实施成本监审,原则上应当对经营者进行实地审核。内容包括:
  1.直接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2.对经营者的经营场所、生产流程等进行实地考察;
  3.对与成本费用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账簿、凭证、票据、合同、生产记录、质量管理、检验记录等进行查验;
  4.开展必要的市场调查,收集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5.对相关的成本数据和问题进行归集、取证、记录,听取经营者的意见。
  成本调查机构在审核经营者成本后,应当根据经营者成本项目、成本数据、成本分摊、成本水平的具体情况,提出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并将意见和理由书面告知经营者。经营者对成本核增核减有异议的,可以向成本调查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
  (五)成本调查机构核算制定价格成本。
  成本调查机构在完成经营者的成本审核工作后,应当按最终核定的成本数据填列经营者成本核定表。
  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全部审核工作后,应当根据所有被审核的经营者的成本核定表核算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
  (六)成本调查机构出具监审报告。
  成本调查机构完成对经营者成本的调查、审核和核算后应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成本监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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