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开展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勘查项目按期施工和完成最低勘查投入;采矿权人履行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开采以及开采回采率情况。凡不按规定要求施工的,一律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4、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各级环保、安监等职能部门要按《意见》的部署开展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存在环境或安全生产问题的矿山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5、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职能部门要依照相关规定,对矿业权审批、项目核准、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认真清查,对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同时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入股参与办矿的,或以其他手段投资办矿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加大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专项整治。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生产、取缔违法、淘汰落后”的要求进行专项治理。
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好对“禁采区”矿山以及我市高速公路、国、省道、铁路、“两江一溪”两侧的88个矿山的关闭工作。
8、对“青山挂白”及废弃矿山进行二期治理,恢复矿山生态环境,保质保量地完成植被恢复的综合治理工作。
9、按照即将颁布实施的《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采取相应措施,征收治理资金,保证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建立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新机制。
10、按照新修订的《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严格控制新建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对已建矿山的年生产规模进行重新落实。
11、对非煤矿产资源进行整合。对矿权布局不合理、一矿多开、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个体矿山过于集中等问题,按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小开采规模。
12、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化作用,合理做好资源配置工作,继续严格执行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对原无偿取得的采矿权且有效期限未满的矿山,要严格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采矿权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6〕97号)的规定,重新核实储量,收取采矿权价款。
三、组织实施和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