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十厅委(局)《2006年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6〕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研究,现将省国土资源厅等十厅委(局)《2006年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目前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2006年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按照《2006年福建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工作目标,制定相应的措施,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完成治乱任务。即: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采矿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证照不齐的非法矿山得以及时关闭;大力推进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开发集中度,使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不合理的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资源整合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统一、规范、有序的矿业权市场;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加快废弃矿山的生态恢复和治理。
二、认真完成2006年工作任务
按照《意见》和《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榕政综〔2005〕344号)的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经委、发改、监察、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的所有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项目进行逐个清理、排查,完成“刹风治乱”等任务。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动态巡查、举报、查处、建档备案等工作制度,形成强势的打击无证非法采矿活动的氛围。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非法采矿行为,从重处罚,对构成破坏矿产资源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和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确保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06年“无证非法采矿查处率达100%”目标任务。
2、要依法严肃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