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各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办发[2006]42号文件的要求,加强政策性出口信贷对机电产品出口的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长期项目,根据信贷原则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对有效益、有市场、有还本付息能力的重点机电出口企业适当提高授信额度;改进金融服务,加强金融创新,扩大出口信贷、优惠出口买方信贷规模和种类;推动政策性出口信贷与商业贷款以及国际金融机构资金相结合,带动大型成套设备出口。
(十五)加快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速度,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为出口机电产品增加新的保险产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研究和探索各种有效方式解决中小机电出口企业担保困难。
六、强化服务和指导,促进机电产品出口健康发展
(十六)建立健全机电产品出口预警机制、贸易摩擦快速反应机制以及以行业和企业为主体的应诉机制。对出口增长过快、量增价跌的商品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加强多双边磋商,做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应对工作。
(十七)深入研究国外技术壁垒相关规定,引导企业按照国际标准研发设计、组织生产,及时进行相关认证,突破壁垒限制;为企业获得国际认证提供服务,拓宽与国外检测机构的合作领域,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实行双边互相认可工作。
(十八)加强保护知识产权的宣传,增强企业自主维权意识和能力。鼓励机电企业采取联合开发、购买专利等方式规避知识产权纠纷。支持企业依法在境外申请专利、进入国际标准论坛以及专利联盟。
(十九)加强机电产品外贸人才培训工作,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相关人员和中小机电出口企业的业务骨干进行WTO相关知识以及法律法规的培训,培养造就一批熟悉WTO规则,精通外语、外贸业务和机电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二十)实施贸易风险管理和出口信用等级评定制度,选择大型及成套设备等若干重点产品,对出口企业通过综合评审确定信用等级并定期对外公布。对出口经营秩序严重混乱的产品,采取相应措施限制或者禁止出口。
(二十一)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州)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强对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领导,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探索并完善财贸、关贸、税贸、银贸、检贸、运贸的协作机制,为机电产品出口创造良好环境,为促进我省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