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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请协助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义务相关工作的函》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部关于请协助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义务相关工作的函》的通知
(川办函[2006]173号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现将《商务部关于请协助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函》(商办函[2006]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23号)转发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遵照执行国办发[2006]23号和商办函[2006]7号,按要求将“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法规、规章及其他措施”及时送省商务厅。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并公布的涉及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相关的经济、贸易类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相关经济、贸易法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

  二、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和各民族自治州制定的相关经济、贸易类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由成都市和各自治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

  三、省政府和成都市政府制定的相关经济、贸易类规章由省政府法制办和成都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收集。

  四、以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的“涉及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行政文件,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收集。

  五、省级各部门制定的“涉及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行政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收集。

  六、各市(州)政府制定的“涉及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行政文件,由各市(州)政府负责收集。

  以上各地、各部门收集的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文件要及时送省商务厅,由商务厅统一甄别,报商务部。省商务厅联系人:严晓霞;联系电话:028-83220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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