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直管非住宅公房原则上不得转租。市房管中心要对已转租的进行全面清理。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将房产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包括承包、联营等)的,应报经市房管中心批准,租金标准按市场价执行。因转租所产生的溢价收入部分,由市房管中心负责全额收回,上缴市财政。对长期转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租的,市房管中心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
第九条 对亏损、停产或半停产的商业、工业企业租用直管非住宅公房自营的,可提出减免租金申请。申请减免租金须提供财务相关报表、职工工资册等资料,经其主管部门确认,由所在区房管部门初审,市房管中心审核,报市财政局审批后,按使用用途给予减免。其中:营业用房减免幅度不超过增租部分的40%;办公及生产用房减免幅度不超过增租部分的20%;减免期限为一年,一年后视情另定。
第十条 商业、工业企业经批准实施关闭破产、撤销、转制、改制的,其所承租的直管非住宅公房一律由市房管中心收回,对外公开招租,实行市场租金。
第十一条 区房屋管理部门应负责做好直管非住宅公房修缮工作,按照“一危、二漏、三一般”的原则,根据所收租金确定适当比例,合理安排修缮经费。承租人应爱护国有房产,若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损坏,应当自行修复或赔偿。直管非住宅公房完全实行市场租金的,大修费用由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直管非住宅公房租金的监督,对擅自提高租金标准,或不按规定评租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直管非住宅公房实行新租金标准表(表一)
(1) 营业用房(店面)
单位:元/平方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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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段 │ 房 屋 结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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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框架结构 │ 砖混结构 │ 砖木结构 │土木、木结构│ 简易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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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繁华地段 │ 80│ 70│ 62│ 55│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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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级 地 段 │ 63│ 50.80│ 47│ 40.80│ 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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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级 地 段 │ 55│ 38│ 36│ 26.50│ 2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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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级 地 段 │ 32│ 27.60│ 25│ 20.40│ 1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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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级 地 段 │ 25.20│ 22.10│ 20│ 16.70│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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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级 地 段 │ 22│ 19.30│ 18│ 14.40│ 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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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级 地 段 │ 15.60│ 13.80│ 12│ 10.20│ 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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