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已经规划许可但2年内仍未开工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
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开发企业预售房屋,必须自领取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开盘,并按整栋楼对外销售,必须公布每个楼栋的开盘进度和拟销售价格。开发企业的自留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要按开盘销售价格进行销售。实行购房实名制,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全面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即时备案制。房地产、工商、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要责令停止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整治查处力度,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商登记,要严格执行《
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对未取得或已吊销房地产开发资质的,要吊销营业执照;对未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开、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施收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销售新建商品住房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中介服务机构支付佣金,不得向购房人收取相关费用。国家关于二手房代理收费的规定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向买卖双方收取的最高收费标准,代理机构不得变相提高。
七、加强住房管理,逐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尚未建立廉租住房的市州、县区市,必须在2006年底前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房并开工建设。建立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制度,各市州、县区市要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一定比例和住房公积金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廉租住房建设情况要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和管理。同时,对可以纳入廉租住房的原有公房以及闲置用房应纳入廉租住房范围,补充廉租住房房源。
严格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扩大政府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增加社会供应总量。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按《国家计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投标制度,切实降低开发建设成本。严格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坚决制止利用职权以集资合作建房为名,变相进行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