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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意见的通知[失效]

  三、严格土地管理,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编制并定期发布年度用地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要优先保证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土地供应要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非普通住房土地供应。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虽按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理。
  四、调整住房转让营业税,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
  从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从2006年6月1日起,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对个人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比例20%的规定。
  五、规范拆迁行为,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量力而行,合理安排旧城改造规模和速度。要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已申报并经省建设厅、省发改委批准下达的年度拆迁计划和拆迁项目,凡未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措施不到位的项目,一律不得拆迁。确需变更拆迁计划或拆迁项目的,必须报省建设厅审批。对因拆迁造成群众上访量大的市县,要核减下一年的拆迁规模。要全面推进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严格拆迁程序,规范拆迁行为。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六、加大查处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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