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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6]10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七日

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调整住房结构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业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引导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调控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落实和完善政策,引导合理消费;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加强法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调整住房结构。
  二、落实规划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各市州、县区市政府要编制住房建设规划,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兰州市住房建设规划在报省建设厅备案的同时,要按规定报建设部备案。对不及时编制、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和未纳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市州、县区市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当地年度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比重可更高一些。兰州市住房建设规划报经建设部批准后,可适度调整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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