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推荐自治区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的通知
(内卫办发〔2006〕76号)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包头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及各直属附属医院,呼和浩特铁路局、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卫生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自治区卫生厅拟成立自治区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请各盟市卫生局及有关单位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现将有关事宜推荐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工作认真负责,事业心强,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
(二)掌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有一定的评审工作经验;
(三)熟悉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理论知识,了解该领域国内外发展情况,具有一定的经验,在区内该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有较强的综合判断能力;
(四)具有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职务;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或参加相关任务。
二、推荐范围
(一)业务专家:从事二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或相关工作的专家。包括从事二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工作的专家,从事实验室生物安全研究的专家,从事病原微生物工作并熟悉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专家,从事生物安全实验室设备管理和运行的专家等;
(二)管理专家:具有二级及以上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工作经验的管理专家。
三、工作安排
请依照上述条件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遴选、推荐辖区内的专家,并按要求填写《自治区卫生系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委员会专家推荐表》(见附件),由盟市卫生局于2006年10月20日前寄送或传真至(传真后仍需寄送原件)自治区卫生厅科教处。其中,自治区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各医学院校直接报送卫生厅科教处,各医学院校直属附属医院按属地报送盟市卫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