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卫科教字〔2006〕374号)


各盟市卫生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卫生局,厅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包头医学院、内蒙古民族大学及各直属附属医院,内蒙古林业总医院:

  现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科教发〔2006〕3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做好我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充分认识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学院校和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认真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和《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对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依法行政和依法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意识。

  二、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能力建设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开展的工作,建立与工作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认定第一批国家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的通知》,我区被列入国家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计划的有关单位,要认真加以规划和落实。同时,各地、各单位要制定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和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切实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要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在生物安全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

  三、认真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