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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专项检查。参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组织对特定对象或特定内容进行的专项治理或检查。

  第十九条 工商所对辖区企业实行分类监管:

  (一)信用分类监管。即以“经济户口”的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和市场退出三方面的守法、信用情况为基础,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将其分为守信企业(A类)、警示企业(B类)、一般失信企业(C类)、严重失信企业(D类)四种类型,并按所分类别确定相应的检查周期,落实不同的监管措施。

  (二)风险度分级监管。即按照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对群众、社会、资源具有现实和潜在的危害性或危险性为标准,将企业分为高(A级)、中(B级)、低(C级)三个风险度等级,并按所分等级确定相应的检查周期,落实不同的监管措施。

  (三)信息警示监管。即将许可证或前置审批有效期限、执照营业期限、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期限、限期整改企业整改期限、法院协助执行事项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具有时效性、警示性的信息进行整合,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手段进行预警,指导工作人员及时开展相应的检查工作。

  (四)重点区域监管。依据企业所处位置而产生的潜在危险性,将学校、党政机关以及居民区、集贸市场及其他公共聚集场所周边范围内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检查。

  工商所要把建立企业“经济户口”与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风险度分级监管、信息警示监管和重点区域监管有机结合,按照“违法失信严惩,守法诚信宽待”的原则实施监管。对守信企业和低风险等级企业,可降低检查频率,除专项检查外,可免予检查;对警示企业、失信企业和中风险等级企业,要定期进行检查;对严重失信企业和高风险度企业,要作为日常监管重点,随时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工商所受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可以对辖区内企业的登记、年度检验、换发执照以及其他登记事项进行初审。初审的内容、时限和工作制度由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管辖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工商所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或调查,对涉嫌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进行询问、取证和查阅有关资料;根据查证的企业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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