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之间应当建立上下联动、密切配合、步调一致、相互监督的“经济户口”信息的传递机制。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没有按照规定建立辖区内企业“经济户口”或“经济户口”内容不完整的,可以责令下级机关限期建立完善相关企业的“经济户口”;下级机关对上级机关没有按本规定要求传递相关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的,也可要求上级机关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章 属地监管内容和方式
第十七条 工商所对辖区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办理登记;
(二)是否按规定悬挂或放置营业执照,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三)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项目情况是否一致:
1.住所和经营场所;
2.经营期限;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4.经营范围;
5.按章程规定出资。
(四)备案事项是否按照《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备案:
1.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设立分公司的,在分公司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在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五)是否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
(六)依法实施商标、广告、合同、市场管理以及公平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工商所对辖区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回访检查。对新设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六个月内进行回访检查,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
(二)日常检查。根据企业的信用分类和风险度分级情况,确定合理检查周期,按周期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