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静态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登记的基本情况(含变更、注销登记情况);
2.有关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情况;
3.有关备案事项的备案情况;
4.注册商标情况(含变更、续展、转让、许可使用情况);
5. 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
(二)动态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
1.年度检验情况;
2.商标、广告、合同管理情况;
3.行政处罚情况;
4.日常检查情况;
5.消费者申诉和投诉的处理情况;
6.工商部门授予的各种荣誉情况。
各地在建立企业“经济户口”书式档案的同时,要充分利用“企业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加快推进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一条 企业“经济户口”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实施属地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工商所在建立企业“经济户口”过程中,必须对内容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四章 信息录入与传递
第十二条 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的录入遵循“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年检、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应在涉及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的工作完结后7日内将有关情况录入企业数据库。
第十三条 承担企业“经济户口”信息录入的机构和个人要健全有关的规章制度,增强责任意识,确保相关企业“经济户口”信息及时、完整和准确录入,严禁推诿扯皮,贻误工作。
第十四条 对各类企业的登记情况和已经录入的其他“经济户口”信息,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录入完结后7日内,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逐级分发或传输,企业所在地工商所认领后应在7日内建立相关企业的“经济户口”静态档案。
对无法录入或无法通过计算机网络传输的“经济户口”信息,具体承办机构应在该“经济户口”信息产生后30日内将其逐级交由企业所在地工商所,由工商所放入辖区内企业的“经济户口”。
第十五条 工商所在检查企业时发现的违法问题,要及时通过网络或以书面形式反馈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年度检验和其他管理工作时,应结合工商所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意见,进行综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