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登记机关监管与属地工商所监管相结合,上下联动、重在基层的监管机制。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被授权局监管与属地县级局及工商所监管相结合的制度。
第二章 职能分工
第五条 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权限,对所登记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工商所对辖区内的各类企业,按地域建立企业“经济户口”,依法实施属地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协调、帮助工商所建立和完善辖区内企业“经济户口”,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完善属地监督管理工作体系。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登记管辖分工,为相关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所登记企业进行年度检验,监督企业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三)依法查处企业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工商所对辖区企业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一)向企业宣传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立足职能,促进企业发展;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查处辖区内企业违法行为;
(四)上级登记机关交办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五)《
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信息中心为“企业经济户口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依据本规定的要求做好网络安全、软件开发和维护、数据备份等技术保障工作。
第三章 “经济户口”的建立
第十条 企业“经济户口”包括以登记事项为主要内容的静态档案和以日常监督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动态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