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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自2002年12月12日印发实施以来,在加快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企业属地监管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借鉴推广各地在创新企业登记管理方式中总结出来的先进经验成果,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促进监管职能到位,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要求,省局对该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新的《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督管理规定》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
加强属地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效能,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户口”,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市场主体进行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的各类信息的集成和总和,是市场主体身份和守法经营状况的综合反映,是工商所对辖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对企业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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