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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4.安全生产,企业是责任主体,政府是监管主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汲取一系列重大安全事故的深刻教训,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措施落实上具体到位、监督检查上严肃认真,尽心尽力、尽职尽责地做好维护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二、确保促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找准促进安全生产的切入点,抓好着力点,突出监管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集中力量加强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食品、药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渔业生产、民爆器材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特别是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要加大管理力度,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立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能,抓好市场主体准入安全、商品准入安全、消费安全、交易安全、自身安全五个方面。市场主体准入安全是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和根本,商品经营、交易行为都是由市场主体来从事和完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各类市场主体监管纳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全方位、全过程。

  6.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依法把好准入关,输送合格市场主体。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查企业的各类前置审批证件。凡实行“一审一核”和试行企业注册官制度的地方,要严格执行登记、审批的程序规定,分管领导和注册局长要把好审批关。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乱开口子,降低标准或擅自“变通”。要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控制新上高危企业和高危项目。对未经依法批准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在安全、环保等方面不符合标准的企业,坚决不予登记注册。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原则上不予核准设立剧毒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小型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管理制度。新建企业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凡经安监部门确认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未经“三同时”审查、环评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新设立的煤矿企业,须先由所在地的市、县工商局进行初审后,上报省局登记注册。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省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取消1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露天采石场、10万吨级以下的石膏矿山和年核定生产能力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的经营资格。对被依法关闭、吊销的企业,要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营业执照。对发现被依法关闭、取缔和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后仍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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