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逐步增加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市、县(市、区)财政要设立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并逐年递增,重点支持骨干中等职业学校和技能型紧缺人才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师资培养培训、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按照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国家和省实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计划、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职业教育示范性院校建设计划的配套资金。
(二十三)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从2006年起,市、县(市、区)财政每年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职业教育,比例可逐年提高;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经费的10%―SPAN lang=EN-US>20%用于农村职业教育。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各级安排的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的投入力度,市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的2%要用于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中全额扣除。逐步提高职业学校生均综合经费定额标准,职业院校举办者要确保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要合理确定职业院校的学费标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经费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十四)建立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从2006年起,市财政每年设立200万元专项资金,各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专项资金,并依据中央和省有关部门安排的助学资金,安排配套资金,用于资助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特困学生。中等职业学校要从学校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奖学金、助学金和学费减免,并把组织学生参加勤工俭学和半工半读作为助学的重要途径。金融机构要为贫困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各县(市)、区要把接受职业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纳入国家助学贷款资助范围。要通过助学金、奖学金、贷学金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家庭学生和选学农业及地矿等艰苦行业职业教育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和生活费补贴。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执行。
(二十五)要保证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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