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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表彰活动中实施物质奖励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表彰活动中实施物质奖励的通知
(郑政文〔2006〕156号 2006年9月18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表彰奖励管理工作的通知》(郑发〔2004〕8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来,我市表彰奖励工作明显规范,激励效应显著增强,但也存在主办单位相互攀比、滥施物质奖励等问题,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现就严控制表彰活动中实施物质奖励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严格控制物质奖励。对获得先进的机关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和奖励的人数,原则上不发奖金或实物,不搞以奖代补,不以目标奖或其他方式变相奖励。对先进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但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奖励标准,主办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标准。

  二、表彰奖励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没有列入我市年度奖励计划的不得擅自实施奖励活动。各主办单位要增强工作的计划性、预见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工作重点,科学设置奖励项目,按时申报奖励计划。因特定环境、突发事件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及时奖励的,主办单位要按照《通知》规定程序申报临时性奖励项目。物质奖励要纳入计划管理,主办单位认为有必要对单位进行物质奖励或超过规定标准对个人进行奖励时,要在申报年度奖励计划时一并提出,市政府集中研究。未列入计划一律不得实施。

  三、对企业和企业家的表彰要注重质量,对目前存在的多头重复表彰现象要坚决制止和纠正。各级政府及工作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为企业发展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减轻企业负担,减少评奖评比。要加强政策研究,重点从政策上扶持、鼓励和引导企业发展,不搞简单的奖钱、奖物或以奖代补。要提高奖励的品位和质量,不搞一般性的表彰。对现有涉及企业表彰奖励的文件要进行清理,整合表彰项目,纳入计划管理。

  四、严格行政奖励经费使用管理。我市设立的行政奖励基金,是实施列入年度奖励计划表彰项目或按照有关规定批准的临时性奖励项目的专项经费,用于对受奖者发放奖金、奖品,制作奖牌、证书等支出。表彰奖励所需的费用经市人事局审核后从奖励基金中支出,财政部门不直接对主办单位核拨。对未经批准变更奖励名称、名义或超出计划表彰的,不予拨付。奖励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财政、财务制度,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主办单位必须完备领导审批、个人签领等财务手续。表彰奖励经费当年有节余的,全额转入行政奖励基金。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经费使用的监督,对违纪违规使用行为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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