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开展小额贷款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296号 2006年9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开展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
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四川省、贵州省、山西省、陕西省组织开展商业性小额信贷试点工作。经自治区有关方面的积极争取,中国人民银行增列我区为开展商业性小额信贷试点地区。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服务“三农”、“三牧”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为重点,坚持“积极稳妥,努力推进”的原则,在试点旗县依法组建商业性小额贷款公司。该公司只发放小额贷款,不吸收公众存款,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逐步培育有竞争性的农村牧区金融市场,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促进农村牧区资金回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
二、组织实施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成立自治区小额贷款试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由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组成,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试点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选定试点盟市、试点旗县,制定试点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审查核准,对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非审慎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重大事项变更进行审核,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宜与中国人民银行联系,并负责其他有关的对外联系协调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情况的审查和监督工作,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试点地区的工商部门对试点管理办公室审查核准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方面的工作。
三、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