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提高农村火灾自防自救能力
(二十)切实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
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87号)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切实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规划,建立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分级负责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农村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二十一)积极推进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认真贯彻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乡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三年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豫防安〔2005〕15号),年内,全市处于城市消防队(站)保护范围以外的重点镇和经济条件好的乡镇,要依托治安巡防、保安、民兵等组织建成有固定队址、有队员、有车辆装备、有必要的经费保障的乡(镇)办专(兼)职消防队(站);经济欠发达的乡镇农村,要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以适应扑救农村火灾的需要。鼓励乡镇企业自办或者联办专(兼)职消防队(站),承担本乡镇火灾扑救任务。
七、强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二十二)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消防知识纳入国民教育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实施。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以及“119”消防宣传日等期间有义务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设置消防栏目,宣传消防法规、常识。公安消防部门要组建固定的宣传队伍,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公众聚集场所要利用消防标识、视频、宣传栏等设施和手段,经常向公众宣传防火常识和火灾逃生救援技能。农村要采取各种措施,普及和提高村民的消防安全素质。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义务教育、素质教育内容,把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校课程教育的重要内容,督促学校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二十三)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农业、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农民工培训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