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积极拓展保安、巡防队伍的消防职能。明确保安队伍和巡防队伍的消防服务职能,加强保安员和巡防员的消防常识和灭火救援技能培训,逐步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装备,规范服务方式、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全市各保安公司要提供消防保安服务,各巡防队伍要开展消防巡防工作。
(十五)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组织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建立消防志愿者服务队,开展以消防宣传、法治推动、抢险救灾为主要内容、范围辐射各乡镇、县(市)区的社会公益活动。
五、适应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十六)积极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队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要利用消防站布点合理、出动迅速、具有一定装备基础的优势,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七)要加快公安消防特勤队建设。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消防队站担负社会抢险救援任务的需要,逐年落实专项资金,逐步配齐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地震及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所需的特种装备器材,解决本级应急抢险救援力量的设施建设经费。各县(市)应设特勤消防站,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应设特勤班,车辆和器材装备按照《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进行配备。
(十八)充分做好重特大灾害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工作。根据豫政〔2006〕52号意见要求和城市灾害特点,2008前,要建立市级重特大事故处置物资储备库。交通工具要按一次性运输不低于100人储备;干粉、泡沫灭火药剂要按一次性扑灭辖区两起石油化工火灾所需最大量储备;破拆、堵漏、侦检、洗消、救生、防护等抢险救援装备,依据国家配备标准,按照不低于投入执勤配备量1:1的比例储备。
(十九)加强和改进执勤训练工作。公安消防部队要按照勤务实战化的要求,加快推进灭火救援勤务改革,加强执勤备战,提高快速反应和实战能力。要深化灭火救援指挥体系改革,建立全勤灭火救援指挥部和以信息数据库为支撑的数字化指挥平台,强化各级指挥员技战术培训和指挥能力培养,提高灭火救援指挥水平。要从实战出发,改革创新训练工作,深入开展执勤岗位练兵活动,强化体能、心理、技术、战术、合成训练和实战演练,提高部队在各种复杂危险情况下的灭火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