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发改委、财政部门应把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财政预算的编制范围,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加大消防投入。建设部门要保障消防设施与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把消防站建设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做到快还旧账,不欠新账。市内五区的消防站建设任务,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承担、分级投资,市政府负责营房及装备建设资金,区政府负责提供消防建设用地,每年每个区负责出资征收一块消防建设用地,规划部门负责按规划预留控制消防用地,发改委负责投资立项。要按照消防规划要求,按期完成消防队站建站任务,其中2008年前郑州市城区至少新建3个消防站,并对不符合《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消防站逐步扩建或改建。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拿出专项资金,加强本区域内的消防站建设步伐。各地要按照消防规划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取水设施。建设、消防、城市供水等部门每半年至少要对公共消防设施进行1次检查维护,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完好。
四、立足我市实际,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力量
(十二)大力发展公安合同制消防队伍。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征招地方合同制消防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5〕91号),到2008年,全市招收335名合同制消防员,合同制队员的工资、保险、生活费等全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定拨付。合同制消防队的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基本设施均按照现役消防队的建设标准配置。
(十三)积极加强和整合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伍。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车辆配备和人员编制由建队单位报请公安消防部门确定。鼓励社会企业自办或者联办专(兼)职消防队(站)。按照“重组资源、拓展职能、巩固提高”的原则,分步分类对现有的专职队进行整合,整合后的企事业单位消防队纳入社会灭火救援力量体系,在完成单位内部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的同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统一调度和指挥,参与社会灭火救援。各级政府按照
消防法的要求和专职队参加灭火抢险救援的实际,定期给予适当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