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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八)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按照《意见》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的要求,对下列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把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养老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公安消防部门撤销消防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相关批准文件。要依法加强消防产品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强化生产、使用、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强制召回不合格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公共娱乐场所、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使用的装修材料实行严格检测措施。

  (九)强化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领导,把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派出所等级评定和民警考核内容,推动消防监督工作经常化。公安派出所要落实消防监督工作所长和责任区民警责任制,健全消防工作制度,规范消防执法行为,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教育。要加强对辖区住宅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上级授权管理的单位消防工作的指导,监督列管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三、积极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社会抗御火灾能力

  (十)认真做好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和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工作中,必须认真组织制定城市消防规划,对于没有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坚决不予审查和报批。城市建设近期规划及详细规划不符合消防专项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实施。2006年,荥阳市、中牟县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的镇全部把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完成专项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工作。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消防规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制度化、法律化,严禁占用预留消防用地。各乡镇要切实把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之中,与村镇饮水工程、电网改造、能源、公路、信息化等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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