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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四)严格落实火灾高危单位安全防范措施。对石油化工、易燃易爆、人员密集以及“三合一”、“二合一”等火灾多发的高危单位、场所,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全面得到落实。石油化工、易燃易爆场所的安全布局、消防水源、灭火设施和防雷、防爆、防静电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必须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不得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得设置铁栅栏,不得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营业期间严禁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三合一”、“二合一”场所必须限期整改,严禁在人员密集场所内设置员工宿舍。要在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等重点单位积极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将保险费率与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挂钩,促使投保单位自觉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把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对消防措施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对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审批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对因渎职而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或者因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而导致火灾危害严重扩大的,从严追究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大力整治火灾隐患,改善消防安全环境

  (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火灾规律和季节性特点,加强对特殊行业、重点区域的火灾隐患专项治理,及时组织公安、文化、工商等职能部门,联合开展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严格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整治突出火灾隐患。

  (七)完善重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立案后,要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将其纳入督办事项,通报政府有关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协助督促整改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确定挂牌督办并消除一批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部门依法提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10日内作出决定。对一旦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人民政府决定是否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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