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郑政〔200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对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作了全面部署,对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和严格责任追究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消防工作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进一步推动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一)严格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有关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半年督办1次,年终组织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要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业务经费保障等重点工作纳入政府督办事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要把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经常检查,定期考评,严格奖惩。
(二)严格落实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和成员单位以及政府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各项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自查和治理,依法督促所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有关的消防安全工作。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当每季度组织1次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沟通信息,研究对策,解决问题;每季度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火灾形势。
(三)严格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公安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强化责任主体意识,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定期保养消防设施,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安全自我评价活动,推行标识化管理,实现消防设施位置固定化、使用方法明示化、维护责任明晰化,消防宣传经常化,消防管理规范化,全面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要积极推动建立建筑消防设施远程监控管理系统,推广使用防火型自动报警逃生门锁、电子巡检系统等高科技消防产品,达到人防、物防、技防的有效结合。要大力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