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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完成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完成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272号 2006年8月16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安排部署,各地区、各部门紧紧围绕强化应急管理和提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特别是在“一案三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就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总体情况而言,预案编制和修订进度还没有跟上全国的步伐,尤其是旗县和大中型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为尽快建立覆盖全区各地、各部门和各行业的应急预案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全国应急工作会议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全力以赴,尽快完成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任务。目前,22个专项应急预案已编制完成20个,而72个部门应急预案只编制完成了46个。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编制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90号)要求,务于2006年9月底前全部完成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预案编制修订完成后,专项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部门应急预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统筹兼顾,全面完成各类应急预案的编制任务。盟市总体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除个别盟市外,已基本完成。没有完成编制任务的盟市要抓紧时间,务于2006年9月底前完成,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已经完成的应急预案要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进一步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在完成总体应急预案编制任务的同时,督促盟市有关部门尽快组成专门机构,积极开展本地区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确保在2006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各类应急预案(具体预案目录参见内政办字〔2005〕390号文件)。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好审定和备案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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