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不予办理。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房屋安全状况鉴定由申请人委托。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房屋安全状况鉴定结论负责,并承担法律后果。
六、拆迁安置房屋
(一)以拆迁人名义购买的用于异地安置被拆迁人的商品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售房单位的售房资料、拆迁人的购房合同、安置协议及安置通知单等资料,直接先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由拆迁人完善相关手续,补交相关税费。
(二)单位自管公房在拆迁前已出售给该房使用人,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拆迁时拆迁人直接与购房人签订安置协议并进行安置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拆迁安置资料及原产权单位售房证明材料直接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三)转让的私有房屋在办理转让登记前被拆迁,拆迁人与购房人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进行安置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有关购房证明材料及拆迁安置资料直接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七、相关归档资料遗失的房屋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遗失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查档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购房合同、拆迁安置资料等遗失的,原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人复印存根,并加盖单位印章。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上述资料进行登记发证。
八、税费问题的处理
非购房人或者被拆迁人原因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契税按购房合同签订或者安置通知单注明日期当时的标准缴纳,不再缴纳滞纳金。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开发、建设单位补缴,不得转嫁给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开发、建设单位不缴纳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意见中涉及需要原开发、建设单位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相关税费,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存在的,由权利义务承担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