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压道路红线和建筑退缩地带的;
(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三)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
(四)危害城市安全,堵塞消防通道,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的;
(五)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
(六)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七)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使用的;(八)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的。
三、单位自管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一)个人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交清购房款,因单位未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证,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售房单位登报公告30日,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的,售房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市房改办冻结售房单位的售房款后办理批复手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市房改办批复、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登报公告、个人购房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售房单位已办理公有房屋所有权证,因挪用售房款或者未按规定将售房款交至房改办指定账户,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售房单位必须出具具结保证书并书面承诺承担房屋维修责任。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具结保证书、书面承诺等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联建房屋
(一)购房人购买联建的商品住宅房屋,因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购房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先为购房人确权发证;购房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联建房屋,按本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办理。联建各方拖欠的规费和土地出让金,由市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责令联建各方限期缴清;逾期未缴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保留依法追缴权。
(二)联建的非住宅房屋,因资料不齐、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联建各方按照联建协议约定的份额补交欠缴的规费和土地出让金后,再为各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