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旧城改造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仅凭当时省、市、区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书、或者市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复建成的房屋,被拆迁人、购房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上述有关用地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回迁安置资料或者购房合同等,先为被拆迁人和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由开发、建设单位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法缴纳土地出让金。
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房屋,在补办本意见规定的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直管公房需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直管公房管理册直接办理直管公房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房屋所有权证予以办理划拨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免收办证费用;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给个人的原直管公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相关出售资料和市房改办批复,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房屋所有权证为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直管公房拆迁改造过程中,安置后剩余房屋按市场价格出售的,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改造的批复及同意出售的文件、购房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房屋所有权证为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省直单位在从汴迁郑时征用土地范围内建成的房屋,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凭合法的用地证明先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由省直有关单位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房屋,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市城市规划部门研究确认。对虽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保留使用的,市城市规划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手续,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购房人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凭确认手续等资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开发、建设单位存在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还应当提供市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已经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凭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应当拆除或者没收,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