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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意见


  2.保障范围由现行“低保”家庭向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家庭延伸。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并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

  3.保障对象向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延伸。我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先进人物中,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并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人均建筑面积25平方米。

  四、完善制度,加速推进廉租住房建设步伐

  在坚持“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原则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实物配租保障比例,为广大低收入人群提供居住安全、设施齐全、环境较好、租金低廉、管理有序的可租赁住房房源。

  (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根据我市廉租住房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开发、逐步推进的方法,有计划、按步骤推进我市廉租住房建设步伐,计划2006年先行开发建设6万平方米,到“十一五”结束,我市相继建成5至6个廉租住房项目,累计25万平方米。

  (二)科学规划项目布局。廉租住房项目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科学布局、户型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与我市城市建设和住房建设总体规划同步统一规划;根据低收入人群分布区域,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项目位置;廉租住房的建筑面积以6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最大不得超过90平方米,户型设计要力求科学、方便合理。

  (三)灵活采用建设方式。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采取政府划拨土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取建设单位进行开发建设;二是采取项目“代建制”的方式进行。可选择几家有实力、信誉好且能够通过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代建单位,然后由政府出资并委托其开发建设廉租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相连的其余土地,可以优先安排企业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三是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时,划定一定比例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并限定户型标准。中标企业完成开发建设后,由政府出资购买。

  (四)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廉租住房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由土地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规划给予优先供应。

  (五)实施各项优惠政策。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各项优惠政策。对政府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免征契税,免交土地收益金。城镇廉租住房出租收入,免交土地收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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