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财政预算安排。充分发挥财政预算主渠道作用,根据我市年度财政收支状况和支付能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工作。
(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后的余额,全额用作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
(三)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具体为每年我市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的余额。
(四)从出售直管公房收入及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中提取。每年从我市出售直管公房收入及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中按照5%的比例提取,用于补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五)社会多渠道筹集。作为上述资金来源的补充,要进一步加强宣传和引导,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的方式筹集。社会捐赠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城填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财综〔2006〕25号)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着眼发展,积极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是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具体举措,要根据低收入家庭的实际住房需求,积极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一)根据我市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低收入家庭的住房状况,研究并制订廉租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切实把廉租住房作为一项长期的惠民工程,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积极适应廉租住房工作动态发展变化需要,建立灵活的准入和退出机制。适时调整保障标准,努力实现廉租住房保障力度与社会和经济协调发展。
(三)深入探索扩大保障范围的方法路子,不断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范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努力从以下三个方面扩大廉租住房覆盖范围:
1.降低“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将现行“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由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以下调整为16平方米以下,保障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人均建筑面积2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