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6]44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6〕13号 2006年8月1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国家宏观调控对于促进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重要性的认识,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工作高度重视,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把加强宏观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努力抓好抓实。
二、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按照《通知》精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今年上半年新开工项目进行自查,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城市规划、用地和环保政策的有关要求,在自查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意见并切实加以落实,不得搞形式、走过场。有关自查和整改情况要及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和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