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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郑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郑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6〕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经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国资委制定的《郑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市经委、市统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资委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下同)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水平,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参照本办法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 市经委负责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经委(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经委会同市统计局两年公布一次市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每年公布一次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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