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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

  (三)建立GDP能耗公报制度。自治区已建立了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计局将在每年7月底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各盟市GDP能耗、GDP电耗和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各盟市也要建立本地区GDP能耗公报制度。各部门都要把节能降耗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
  (四)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制度。对年综合能源消耗量在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内外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和新、改、扩建工程),进行节能评估和专题论证。对未进行节能评估或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不得审批、核准。
  (五)加强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对列入国家的35家重点耗能企业和自治区确定的50家重点耗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制定节能目标,实施奖节罚超措施,公布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有关部门将采取抽查、通报、公报等方式对企业节能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
  六、加强节能政策引导
  认真落实国家鼓励节能的财税政策,对生产和使用国家《节能产品目录》中的产品给予税收优惠。严格实施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降耗管理和节能技术改造的投入。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列支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重大示范工程。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节能项目,将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研究制定奖节罚超政策,每年对节能降耗成效显著的单位和节能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七、加强节能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一)加强节能执法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加强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的要求,加大各级节能监测能力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加强对全区节能工作的日常监察工作,研究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节能监察管理办法》,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强化节能执法监督职能。加强节能管理和监督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各系统节能管理人员培训工作。
  (二)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强化机构,完善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反映能耗水平及节能目标实现情况。要加强对GDP能耗指标数据审核,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建立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定期公布重点行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平。
  (三)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能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社会资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加大节能宣传力度,树立节能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行为。
  八、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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