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交通领域
加快强制淘汰高能耗、污染重的老旧车辆,严厉打击拼装机动车,鼓励使用能耗低、性能好、排放少的节能环保清洁燃料车辆,加大推进公交车燃汽化和车用乙醇汽油、甲醇及二甲醚等新型燃料的推广应用。加快公路建设,形成便捷、高效、节能的一体化交通系统,提高交通工具的能效。到2010年,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通辽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新型燃料的推广使用率达到20%以上,全区各中心城市公交车、客运出租车使用新型燃料的比例达到50%以上。重点推广节油新技术、降低营运机动车能耗。
(四)商用和民用领域
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民用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和照明产品,严格执行产品能效标识制度,推动蓄能空调系统、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互补系统在商业、公共建筑和民用住宅中的应用。扩大集中供热和城市热电联产。推动政府节能采购,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和《
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06〕57号)精神,不断完善采购机制,提高节能产品采购的透明度和效能。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到2010年,全区商业和民用能耗降低20%。
(五)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
加快生物质能利用、牧区离网风电和风光互补发电等技术的推广应用。“十一五”期间,全区风电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建设5个百万千瓦风电发电基地;推进大型风电制造技术,建设2个风电制造基地;建成全国重要的绿色能源输出基地。每年安排小型风光互补设备2万台。组织建设一批生物质能技术、生活垃圾和秸秆发电、太阳能利用等新能源示范项目。
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一)进一步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研究拟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可再生能源法〉办法》。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执法主体,完善各行为主体责任,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研究制定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定额和限额指标以及配套的管理措施,为节能执法监督和节能技术准入提供依据。
(二)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全区“十一五”规划确定的GDP能耗降低目标分解到各盟市,各盟市将节能目标分解到各旗县(市、区)以及重点行业和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区与耗能重点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狠抓落实。从2007年开始,GDP能耗指标纳入年度干部实绩考核体系,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考核内容,也作为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