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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开展节能工作的意见
(内政发〔2006〕71号 2006年9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全国节能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率,确保我区“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和经济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以及能源需求的持续增加,能源已成为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瓶颈。我区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担负着国家能源保障的重大责任。我区产业结构中原材料、能源工业比重较大,能源消费水平较高,综合利用水平较低。如果不尽快改变这种状况,不仅影响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能否继续保持,也将对我区整个“十一五”时期的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节能不仅是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节能降耗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十一五”时期节能目标的顺利实现。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节能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法治为保障,以提高终端用能效益为重点,健全法规、完善政策、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管理,加快构建节约型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形成企业和社会自觉节能机制,以能源的有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把节能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坚持节能与发展节能与开发并举;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加强管理相结合;坚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整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
  “十一五”期末,全区单位GDP能耗由2.48吨标准煤下降到1.86吨标准煤,比“十五”末期降低25%,年均节能率为5.59%。到2010年,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及主要耗能设备能效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指标要求,其中大中型企业的能耗指标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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