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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郑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6年郑州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工作的意见
(郑政办〔200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确保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推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6部门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郑州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发〔2006〕1号)和《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对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郑发〔2006〕14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强农民转岗就业能力、帮助农民实现稳定转移就业为目的,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通过财政补贴和竞争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各类教育培训单位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规范阳光工程的实施,切实加强监管,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由体力型向技能型转变。

  二、目标任务

  2006年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完成职业技能培训1.3万人,职业技能培训的结业率达到100%,转移就业率达到90%以上,转移就业单位必须用工规范、职业稳定、工资收入有保证、就业环境好,省外单位月工资不低于700元,省内单位月工资不低于5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6个月。2006年郑州市阳光工程培训任务分解情况见《2006年郑州市各县(市)阳光工程培训任务数》(见附件1)。

  三、对象、时间和内容

  (一)培训对象。必须是具有农村户口、年龄在16周岁以上、在农业生产第一线从事劳动的劳动力或普通初、高中毕业回乡青年。

  (二)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一般为15―90天。个别专业和工种确需延长时间的,也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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