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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

  预防接种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全行业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管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各地区要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科学规划,合理布点,及时清理不符合要求的预防接种单位,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明确其预防接种责任区域,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规范管理。各地区要完善预防接种门诊标准,加大对预防接种单位的投入,使所有预防接种单位达到《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定的要求,保证预防接种工作的质量和安全。对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组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强预防接种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技能的教育,不断提高预防接种队伍的整体素质。
  四、落实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
  全面实施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接种单位要主动及时地为各类新生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在对儿童实施接种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各级卫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各级托幼机构和学校在儿童入托、入学时查验接种证的工作,各级托幼机构和学校发现未按免疫规划接种的儿童,应督促其监护人带领儿童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各地区要做好边远贫困地区的儿童、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和计划外生育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所有儿童拥有公平的获得免疫服务的机会。
  五、完善政策措施,加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置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和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系统和调查处理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对报告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要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对确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要及时诊治,从保护患者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做好处置工作。
  六、做好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接种工作
  各地区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前,要根据当地疫情预测和人群接种率水平,组织对接种率较低的重点地区和易感人群进行应急接种和强化免疫,避免相应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按照《条例》规定,旗县范围内开展群体性疫苗接种前,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需要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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