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
(内政字〔2006〕284号 2006年9月8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自2005年6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
《条例》的要求开展了大量的贯彻落实工作,但是,由于一些地区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经费投入不足,影响了疫苗接种等免疫工作。为进一步保证我区计划免疫工作的有效开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免疫规划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做好计划免疫工作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认真抓好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采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三级财政共同承担的办法解决免疫规划工作经费。自治区财政负责解决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的购置、冷链设备更新补充和运转、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及部分预防接种补助经费,其余部分由各盟市、旗县(市、区)财政按1∶2匹配解决。各地区要根据当地出生儿童数量落实工作经费,并制定补助实施办法,共同保障免疫规划工作的正常进行。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对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实施免费接种,包括GAVI项目的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停止收取儿童免疫规划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费用和计划免疫保偿费,各级财政要保证预防接种补助经费足额到位。
二、加强疫苗流通管理,规范第二类疫苗的流通和使用
第二类疫苗是指第一类疫苗以外、公民自行付费接种的疫苗。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加强第二类疫苗使用的管理。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传染病监测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准确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与此有关的信息,防止盲目使用或误导使用疫苗。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免疫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疫苗”和“冷链”的管理、免疫监测、异常反应处理、预防接种效果考核和相应传染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疫苗的质量和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对疫苗的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各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保证计划免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合理布局,加强监管,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