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内卫疾控字〔2006〕367号)
各盟市卫生局:
现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内政字〔2006〕28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意见》所提出的解决免疫规划工作经费要求,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免疫规划工作情况和所需经费,特别是预防接种工作补助经费,积极争取政府落实本地区免疫规划工作补助经费,保障免疫规划工作正常开展。
二、各地要切实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的领导,特别是严格第二类疫苗的使用和管理,认真执行《条例》及有关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好本地区预防接种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异常反应病例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相应工作。
三、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预防接种服务行为,科学合理布局预防接种单位。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服务人群、服务半径和服务内容,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指定承担预防保健任务的乡级卫生机构设立符合条件的预防保科(站、组),并设专人负责预防接种工作。对从事预防接种服务的人员尽快落实完善资格认证工作,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四、各地要不断加强流动儿童的免疫预防工作。在安排预防接种专项经费和开展免疫预防工作时,要将农民工子女列入本地区常住人口一并考虑,切实做好流动儿童的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
五、加大免疫预防工作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和广大群众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理解与支持。要加强预防接种工作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要认真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不断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切实提高全区预防接种工作服务质量及效果。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意见(略)